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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九地合作”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12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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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九地合作”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1年10月12日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九地合作”即为发挥九三学社的自身优势,协助地方解决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九三学社中央的指导、协调下,以九三学社省级组织为主体与地方政府开展的合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九地合作”工作,根据《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九三中央发[2005]19号)精神,现就加强和完善“九地合作”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九三学社省级组织为合作主体的原则。九三学社省级组织是实施“九地合作”的主体,合作协议由九三学社省级组织与地方政府签署。九三学社中央指导并统筹、协调社内资源给予支持。合作所在地的九三学社组织是合作中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做好联络和配合、落实工作。

2.坚持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合作双方须在形成共识、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在条件成熟时开展合作。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政府有意愿对合作项目予以支持与推动,为九三学社组织提供考察、调研的工作平台。

3.坚持以智力支持为主的原则。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参政议政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4.坚持质量第一、稳步发展的原则。开展“九地合作”的九三学社省级组织要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合作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把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合作质量上。合作过程中,双方应从实际出发,稳步推动合作项目的开展。

二、条件和程序

5.开展“九地合作”的双方应具备一定的合作基础和能力,扎实做好合作前的沟通与调研工作。双方应结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实际情况及各自优势,以项目为依托进行合作,实现“做实事、求实效、收实益”的目标。

6.开展“九地合作”的相关事宜应事先与九三学社中央协商,并得到本省及合作地统战部门的支持后,以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名义向九三学社中央提交书面请示。经九三学社中央同意后,合作双方正式签订“九地合作”协议书。

7.书面请示的附件应包括合作协议书、合作项目合同书、“九地合作”领导班子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等文件。合作协议书中须明确合作的目标宗旨、预期目标、合作范围、实施办法、组织机构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8.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合作自动终止。如双方仍有合作意愿,可续签协议书,并报九三学社中央备案。

三、工作形式

9.合作双方在选择和实施具体项目时,应注意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注重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10.“九地合作”需要制定与合作协议有效期相应的合作计划,具体合作内容由双方协商提出,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11.具体合作项目应签订项目合同,并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合作双方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确保每个合作项目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四、组织机构

12.合作双方应建立和完善各自的“九地合作”领导班子,并设立办事机构,以加强对合作工作的管理,处理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九三学社中央现职领导原则上不作为领导班子成员。

13.双方须根据实际需要,为“九地合作”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五、交流机制

14.合作双方应密切联系,不定期地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每年至少联合召开一次会议,就合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研究下年度工作重点。

15.九三学社中央定期召开全国“九地合作”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工作,表彰先进,促进“九地合作”工作健康发展。

六、有关要求

16.“九地合作”工作中,凡涉及技术转让等合理的有偿技术服务,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7.每年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九三学社中央。

18.如合作中双方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出现工作长期停滞,合作无实效等情况,九三学社中央将建议双方解除合作协议。

19.开展“九地合作”的九三学社省级组织,要积极协同地方政府,在合作过程中不断探索合作新模式、新机制。

20.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可参照本意见,管理指导地市级九三学社组织开展的“九地合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