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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基准亟待统一
发布日期:2017-11-24 来源:日博365备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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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上海市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文彬说,2012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提出了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依法赔偿”“综合裁量”“合理平衡”三大原则,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的35%。然而,该意见的表述仍然过于笼统,而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也使赔偿义务机关无据可循。在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则体现为法官裁量权过大,而致使个案之间差距巨大。

公开资料显示,辽宁原涉黑团伙袁家诚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高超,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8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1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5.6%,远低于司法解释中35%的原则上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4人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超过227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90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40%)。而近年来,一系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精神抚慰金比例屡有突破——陈满案达到了49%、乐平冤案为66%,张氏叔侄案为69%、念斌案则更是高达86%。因此,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基准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了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的条件:

一是从上到下对精神损害赔偿形成了相对一致的认识,一系列大案中屡屡突破《意见》确定的35%上限即是明证;

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中高速发展和财政的持续稳定增生,各级财政完全有能力支付更大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是随着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司法从业人员办案水平的持续提升,在未来冤假错案的数量比将大幅减少乃至最终消失。

四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等的顺利实施以及各地积累的大量经验为统一标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特别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杜绝冤假错案,进一步提升依法治国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建议:

一、总结整理有关大案操作经验并予以推广,考虑在不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情况,逐步更多地公开有关资料,给其他受害者及代理人提供参考,可以大幅度压缩谈判进程,既给当事人带来便利,也节省公共资源。

二、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的量化试点基础上,逐步固化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的标准。目前,个别省份公检法联合出台的文件已经明确了这一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建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可行的方案并逐步将其他因素加以量化,最终制定一整套操作性强的标准。

三、尽快对《意见》中35%的原则上限及最低额度进行调整。结合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案件的情况以及前述财力等方面的原因,建议将35%的上限调整到100%。同时,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意见》中规定的“最低不少于1000元”这一标准实在太低,建议调整到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