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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隐名中介操办银行贷款累积金融和社会风险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日博365备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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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斌全说,最近连续办理了两宗涉及隐名中介操办银行借款的案件。一宗是借款人请托中介操办银行贷款数百万元后,中介直接转走款项,致使借款人被迫还本付息后,又起诉中介和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另一宗是借款人请托中介并支付大笔费用获得银行贷款后才几个月,银行方面在业务检查中发现借款人资料存在虚假,借款人被要求立即处置抵押物还清借款。借款人在低价出售房屋后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不断向银行方面投诉。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发现以下共性问题:

1、这些所谓的中介既不是受到银行委托,也没有与借款人或担保人签署任何委托文件,但他们实际操办申请银行贷款的资料,将其中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主要文件交由借款人、抵押人签名后再转交银行,可是在所有的流程中均没有中介人的签名或身份体现。

2、经所谓中介介绍的借款业务申请资料均有不同程度的造假,造假方面包括借款用途、受托支付的合同、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更有甚者制作虚假个人征信记录交给银行,而且这些虚假材料又不直接经过借款人或担保人之手,借款人或担保人借此逃避骗取银行贷款的责任,且又可以指责银行审贷不严。

3、贷款出现问题或借款人醒悟之后,中介就立即消失。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找不到中介的情形下,将矛盾指向银行方面,轻则指责银行把关不严,明知虚假仍然发放贷款,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造成经济压力;重则指责银行工作人员与隐名中介串通收取高额费用,利用借款人名义发放贷款,损害借款人和担保人利益。

出现隐名中介操办银行贷款的问题,一方面固然有借款人不按照正常程序申请银行借款,或者不符合银行借款条件,想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银行贷款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有银行没有重视贷款方责任,忽视风险防控,甚至放任隐名中介操办申请贷款资料,以此推卸资料造假的责任;第三方面也不排除部分银行职员与隐名中介里外串通收受商业贿赂,损害银行利益,以隐名中介的方式规避检查。

隐名中介操办银行贷款的现象将是继非法集资现象之后的大范围社会金融风险。其逻辑规律与非法集资相同,均是“由爱生恨,始乱终弃”。为了避免这个风险的累积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尽快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为此,建议如下:

一、通过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的渠道提示基层地方人民政府,注意当地出现的银行信用贷款推销广告和电话推广等活动。对经查实未获得银行委托或授权发布的类似广告行为和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以银监会或各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的名义发出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勿信隐名中介操办银行贷款的承诺,注意保护自身利益。

三、重视贷款方责任、强化行政执法,对各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及时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