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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党参与国家监察 拓宽民主监督新渠道
发布日期:2017-11-21 来源:九三学社重庆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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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十分显然,建立自上而下的国家监察体系,更有利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有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显著增强。如此才能真正达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那种广大人民群众所期待的美好理想局面。

因此,十九大所确立的新型国家监察体系,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最有效的监察体制与机制。既然如此重要,我们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国家监察体系既不仅局限于对执政党及其成员的监察全覆盖,同样是对参政党及其他所有非执政党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既不仅局限于执政党一家的监察责任,同样是参政党、无党派人士义不容辞的参与责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题中之义。

正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所指明的那样,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执政党历来高度重视民主监督。毛泽东同志指出:“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邓小平同志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虚心接受各民主党派监督。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更好领导人民、服务人民,才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时他强调:“要从制度上保障和完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探索有效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首次对“监督体系顶层设计”作出要求: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监督体系顶层设计”随着党的十九大召开已经开始扎实落地。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

参政党应当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系的构建发挥好作用,从而不仅要在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帮助执政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与此同时,也要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支持民主党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更好履行职能”的时代要求,增强参政党“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同样显得十分实在和十分迫切!否则,参政党将难以担当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历史使命。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从制度上保障和完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探索有效形式”的要求,参政党应当把民主监督的“触角”直接伸进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中去。即,按照执政党对进入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人员条件要求,在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中,都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参政党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这正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所期待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应“探索有效形式”的最切实、有效、现实的回应。

通过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参政党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才能在世人面前真正充分地彰显出执政党一以贯之的统一战线、多党合作那种“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最高政治追求、偌大政治胸襟与崇高为民境界。在党内外、国内外广大群众眼里,是绝对为执政党加分的!而且,必然会使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增进活力、魅力与决策力、执行力的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参政党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求的自我改革、创新与发展。(徐宗俦)